第811章 如何有效治理IPO乱象呢?(2/2)
首先是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,让一些乱象在制度面前无容身之所。比如,资产二次上市的问题,从制度上明确予以禁止。同时明令禁止发行人在IPO前巨额分红掏空公司,发行人在上市前的分红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的30%,并且明令禁止发行人募资不得用于归还银行贷款。对于保荐机构“既当球员又当裁判”的,应明确予以禁止,规定“保荐不入股,入股不保荐”。还有高超募、高价发行的问题,同样可以从制度上加以解决。比如规定,超募资金不额外提取保荐费用,而且超募资金也不归发行人所有,统一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,用于未来救助投资者,供赔偿投资者使用。这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也就失去了追求高价发行的动力。
其次是加强对“看门人”的监管,对保荐机构与发审委员严格追责。出现IPO乱象,除了目前IPO制度存在弊端之外,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,就是保荐机构与发审委员没有严格履行自身职责,特别是保荐机构,由于“又当球员又当裁判”,不仅没有严格把关,相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,还与发行人同流合污,甚至还成了发行人弄虚作假的“高参”。所以必须对保荐机构及发审委员严格追责,而不只是对保荐机构采取点名批评,出示警示函,约谈等。对于渎职或违法违规的保荐机构,该没收业务收入的就要没收业务收入,该罚款的就要罚款,该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的就必须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,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不能挠痒痒。
此外,完善举报制度,充分发挥自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。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,IPO公司带问题闯关,未必能够逃过群众的眼睛。因此,作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在治理IPO乱象的问题上,充分发动群众,充分依靠群众,让群众来对IPO公司进行监督。为此,有必要完善举报制度,尤其是要提高对举报者的奖励金额。目前的举报制度,奖励金额通常不超过10万元,这与举报者可能承担的风险完全不符,根本就起不到奖励举报人的作用。在这个问题上,A股可以向美股学习,对举报人予以重奖,举报人可获得罚款金额10%到30%的奖励。在重奖面前,群众就会行动起来,IPO公司的问题也就无处可藏了。如此一来,IPO乱象自然就不复存在了。
注:(免责申明)本文仅为个人笔记,文中个股,撰文所需,非/为/荐/股,不能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,不构成任何建议,据此入市风险自担。股市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!
天赐我一双翅膀,就应该展翅翱翔,满天乌云又能怎样,穿越过就是阳光。感谢在股市最低迷的时候认识大家;熙熙攘攘,车水马龙,不负韶华不负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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